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的通知

2024-05-10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的通知

绥民[2009]5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的通知

(绥民[2009]5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各单位:

《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守它们。

广州市民政局

2009 年 4 月 3 日

广州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表彰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条例。 《殡葬管理》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第二条 广州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因公殉职的烈士、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骨灰的陵园。因病去世者被安置(存放); 它是纪念烈士的陵园,是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驻穗中央单位、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可以安放(存放)骨灰:在墓地: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名人;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骨灰存放(存放)在墓地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死者亲属应当到墓地管理机构填写《骨灰安放(存放)登记表》,报送县(组)死者还活着的地方。 )级以上(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封存后,到陵园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存放)手续; 死者去世的,由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墓地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存放)手续。

第五条 配偶一方生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之一,另一方不属于上述人员或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上述不同级别的人员,可以根据配偶双方的身份和级别选拔。 将骨灰存放在适当的地方。 如果有再婚史,配偶一方的骨灰应按照遗嘱或亲属一致同意存放。

第六条 骨灰安放(存放)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放置。

室内骨灰存放区分为三个区域:烈士骨灰存放区; 广州市副省级、副市级、副军衔以上军队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骨灰存放区; 其他 人员骨灰存放处。

户外安放骨灰的区域有四个:烈士陵园区; 省部级人员陵园区; 名人、统战人员墓地; 以及其他人员的墓地。

第七条 骨灰存放在室内的,骨灰盒长、宽、高不得超过35厘米、28厘米、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 骨灰盒正面应记载死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和出生、死亡日期。

骨灰安放在烈士墓区时,墓碑上的文字必须经过死者居住单位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厅局、处级单位)及以上)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放置骨灰的墓(室)不得投机、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不得展示易燃、易爆、易腐烂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物品; 贵重物品不得存放。

银河公墓2021_银河公墓革命历史_银河革命公墓

第九条 骨灰存放在室内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免收存放费; 其他人员的骨灰存放期限为20年,存放费用须由死者亲属缴纳。

选择露天安葬的,死者亲属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但政府决定为烈士立墓的除外。

第十条 前往墓地祭祀死者时,必须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并在指定区域祭祀; 祭祀完毕后,必须配合工作人员检查骨灰并将其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骨灰存放期间,亲属要求提前领取骨灰的,必须办理领取骨灰手续,不再预留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申请延续的,经墓园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到墓地办理骨灰领领手续(凭旅居国外亲属护照证明,12个月内) ; 逾期未领取骨灰的,公告三十日后仍无人领取的,由墓园管理处登记后办理。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凡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烈士或人士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名人,均安葬(安葬)在陵园。 生平事迹以及具有教育意义的文物、死者亲属、生前朋友、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等应当收集整理,送墓地管理处妥善保管并展示给后人欣赏和学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州银河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穗府办[1990]5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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